特種設備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發生重大事故,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發生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發生一般事故,由設區蒸汽儲氣罐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依法、獨立、公正開展調查,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七十三條
組織事故調查蒸汽儲氣罐部門應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備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蒸汽儲氣罐規定,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蒸汽儲氣罐責任。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整改措施,預防同類事故發生。事故造成損害蒸汽儲氣罐,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蒸汽儲氣罐,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制造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蒸汽儲氣罐,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蒸汽分汽缸安裝、改造、修理蒸汽儲氣罐,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蒸汽儲氣罐單位重新蒸汽分汽缸安裝、改造、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