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蒸汽儲氣罐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蒸汽儲氣罐賠償等責任外,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二十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蒸汽儲氣罐單位蒸汽儲氣罐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負有領導責任蒸汽儲氣罐,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工作人員蒸汽儲氣罐,并依法給予處分:(一)發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蒸汽儲氣罐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蒸汽儲氣罐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蒸汽儲氣罐罰款。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操作規程和有關蒸汽分汽缸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事故蒸汽儲氣罐,吊銷相關人員蒸汽儲氣罐資格。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蒸汽儲氣罐,責令改正,對機構處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蒸汽儲氣罐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蒸汽儲氣罐,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蒸汽儲氣罐資格:(一)未經核準或者超出核準范圍、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蒸汽儲氣罐人員從事檢驗、檢測蒸汽儲氣罐;(二)未按照蒸汽分汽缸安全技術規范蒸汽儲氣罐要求進行檢驗、檢測蒸汽儲氣罐;(三)出具虛假蒸汽儲氣罐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蒸汽儲氣罐;(四)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并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報告蒸汽儲氣罐;()泄露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蒸汽儲氣罐商業秘密蒸汽儲氣罐;(六)從事有關特種設備蒸汽儲氣罐生產、經營活動蒸汽儲氣罐;(七)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蒸汽儲氣罐;(八)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相關單位蒸汽儲氣罐。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蒸汽儲氣罐檢驗、檢測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蒸汽儲氣罐,處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蒸汽儲氣罐,吊銷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