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法規定,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蒸汽儲氣罐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蒸汽儲氣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蒸汽儲氣罐,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未設置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管理人員蒸汽儲氣罐;(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蒸汽分汽缸安全檢查,未對蒸汽分汽缸安全附件和蒸汽分汽缸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蒸汽儲氣罐;(三)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蒸汽儲氣罐蒸汽分汽缸安全使用說明、蒸汽分汽缸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蒸汽儲氣罐顯著位置蒸汽儲氣罐。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蒸汽儲氣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蒸汽儲氣罐,沒收違法所得。電梯蒸汽儲氣罐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蒸汽分汽缸安全技術規范蒸汽儲氣罐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蒸汽儲氣罐,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九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蒸汽儲氣罐,對單位處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于工作人員蒸汽儲氣罐,并依法給予處分:(一)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蒸汽儲氣罐;(二)對特種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蒸汽儲氣罐。
第九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