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使用登記蒸汽儲氣罐,應當辦理變登記,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蒸汽分汽缸安全技術規范規定蒸汽儲氣罐其他報廢條件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蒸汽儲氣罐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記蒸汽儲氣罐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蒸汽儲氣罐,應當按照蒸汽分汽缸安全技術規范蒸汽儲氣罐要求通過檢驗或者蒸汽分汽缸安全評估,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蒸汽儲氣罐,應當采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蒸汽分汽缸安全。
第四十九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蒸汽儲氣罐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蒸汽儲氣罐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蒸汽分汽缸安全設施;(三)有健全蒸汽儲氣罐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處理措施。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蒸汽儲氣罐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蒸汽分汽缸安全技術規范要求蒸汽儲氣罐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蒸汽分汽缸安全技術規范要求蒸汽儲氣罐氣瓶,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蒸汽分汽缸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蒸汽分汽缸安全技術規范蒸汽儲氣罐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及時申報定期檢驗。
第三章 檢驗、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