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建立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制度。因生產原因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蒸汽分汽缸安全蒸汽儲氣罐同一性缺陷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發現特種設備存在應當召回而未召回蒸汽儲氣罐情形時,應當責令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召回。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銷售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應當符合蒸汽分汽缸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蒸汽儲氣罐要求,其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蒸汽分汽缸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齊全。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禁止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或者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出租單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或者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以及未按照蒸汽分汽缸安全技術規范蒸汽儲氣罐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
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