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jiān)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意識。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監(jiān)督管理蒸汽儲氣罐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蒸汽儲氣罐違法行為,接到舉報蒸汽儲氣罐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 生產、經營、使用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負責。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配備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yè)人員,并對其進行必要蒸汽儲氣罐蒸汽分汽缸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yè)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yè)人員應當嚴格執(zhí)行蒸汽分汽缸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蒸汽分汽缸安全。
第十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對其生產、經營、使用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應當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yǎng),對規(guī)定實行檢驗蒸汽儲氣罐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