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發生器響應文件的密封和標識
蒸汽發生器響應人應當按照蒸汽發生器文件和電子蒸汽分汽缸交易平臺的要求加密蒸汽發生器響應文件,具體要求見蒸汽發生器響應人須知有附表。
蒸汽發生器響應文件封套上應寫的內容見蒸汽發生器響應人須知前附表。
未按本章第項要求密封的蒸汽發生器響應文件,蒸汽分汽缸人將予以拒收。
蒸汽發生器響應文件的遞交
蒸汽發生器響應人應在蒸汽發生器響應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截止時間前遞交蒸汽發生器響應文件。
蒸汽發生器響應人通過電子蒸汽分汽缸交易平臺遞交電子蒸汽發生器響應文件。
除蒸汽發生器響應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定外,蒸汽發生器響應人所遞交的蒸汽發生器響應文件不予退還。
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蒸汽發生器響應文件,蒸汽分汽缸人不予受理。
蒸汽發生器響應文件的修改與撤回
在截止時間前,蒸汽發生器響應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遞交的蒸汽發生器響應文件,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蒸汽分汽缸人。
蒸汽發生器響應人修改或撤回已遞交蒸汽發生器響應文件的書面通知應按照本章第節的要求簽字或蓋章。
修改的內容為蒸汽發生器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修改的蒸汽發生器響應文件應按照本章第條、第條規定進行編制、密封、標記和遞交,并標明“修改”字樣。